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第一级)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一级)》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办学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相关要求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
维度 |
监测指标 |
参考标准 |
课程与 教学 |
1 |
教师教育基础课程[1]学分 |
≥14学分(专科≥10学分) |
2 |
特殊教育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2] |
≥25%(其中,康复类课程≥4学分) |
3 |
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3] |
≥10% |
4 |
学科专业类相关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4] |
≥10% |
合作与 实践 |
5 |
教育实践时间[5] |
≥18周 |
6 |
实习生[6]数与教育实践基地数[7]比例 |
≤18:1 |
师资队伍 |
7 |
生师比[8] |
≤18:1 |
8 |
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教师[9] |
有 |
9 |
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10]比例[11] |
≥学校平均水平 |
10 |
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12] |
≥60% (专科≥30%) |
11 |
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13]兼职教师[14]占特殊教育课程教师比例 |
≥20% |
支持条件 |
12 |
教学日常运行支出[15]占生均拨款总额[16]与学费收入[17]之和的比例 |
≥13% |
13 |
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
≥学校平均水平 |
14 |
生均教育实践经费[18] |
≥学校平均水平 |
15 |
生均教育类纸质图书[19] |
≥30册 |
每6名实习生配备特殊教育和中小学学校教材 ≥1套 |
16 |
微格教学、语言技能[20]、书写技能[21]、特殊教育实验[22]教学、康复技能实训[23]等教学设施 |
有 |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第二级)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办学的合格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相关要求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
一、培养目标
1.1[目标定位]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办好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目标内涵]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色,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目标评价]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
专业应根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
■践行师德
2.1[师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教育情怀]具有从教意愿,认同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独特性、复杂性,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积极的情感、正确的价值观和残疾人观、特殊儿童发展观和教育观。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每一位学生发展提供适合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全面发展,做学生健康成长、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学会教学
2.3[专业知识]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理解所教学科知识体系或不同障碍类型教育和康复的基本内容、基本思想和方法;了解与所教学科或所服务障碍类型相关的康复训练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了解所教学科与其他学科和社会生活的联系;了解学习科学相关知识。
2.4[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运用合适的评估工具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和特殊教育需要。依据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针对特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学活动方案,运用学科教学知识和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获得教学体验。具备教学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教学能力。本科应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能够结合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康复训练。
■学会育人
2.5 [综合育人]了解所教学生身心发展和养成教育规律。理解学科的育人价值,能够有机结合教学及康复训练进行育人活动。了解学校文化和教育活动的育人内涵和方法,有组织主题教育和班团队、兴趣小组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的初步体验。
2.6[班级指导]树立德育为先理念,了解德育原理与方法。掌握班级组织和建设的工作规律和基本方法。能够在班主任工作实践中,参与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活动的组织与指导。了解积极行为支持等管理策略,能够处理学生的常见行为问题,获得积极体验。
■学会发展
2.7[学会反思]具有终身学习与专业发展的意识。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动态,能够适应时代和教育发展需求,进行学习和职业生涯规划。初步掌握反思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具有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学会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
2.8[沟通合作]理解学习共同体的作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具有小组互助和合作学习体验。具有与家长沟通、合作的体验。
三、课程与教学
3.1[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符合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等相关要求,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3.2[课程结构]课程结构体现通识教育、特殊教育、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理论课与实践课、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各类课程学分比例恰当,通识教育课程中的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3]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特殊教育课程[2]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25%,学科专业类相关课程[4]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教师教育基础课程[1]本科专业不低于14学分,专科专业不低于10学分。
3.3 [课程内容]课程内容注重基础性、科学性、实践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教育有机融入课程教学中。选用优秀教材,能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引入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特殊教育研究最新成果、优秀特殊教育教学案例,并能够结合师范生学习状况及时更新、完善课程内容。
3.4 [课程实施]重视课堂教学在培养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强化课程思政,将思想政治教育贯通教学全过程。依据毕业要求制定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应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能够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探究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方法,合理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师范生学习效果。课堂教学、课外指导和课外学习的时间分配合理,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养成师范生自主学习能力,掌握“三字一话”、国家通用手语或国家通用盲文等从教基本功。
3.5[课程评价]定期评价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四、合作与实践
4.1[协同育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合作共赢的“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基本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的合作共同体。
4.2[基地建设]教育实践基地相对稳定,能够提供合适的教育实践环境和实习指导,满足师范生教育实践需求。每18名实习生不少于1个教育实践基地[7]。
4.3[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体系完整,专业实践和教育实践有机结合。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贯通,涵盖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教育实践时间[5]累计不少于一学期。学校集中组织教育实习,保证师范生实习期间的上课时数。
4.4[导师队伍]实行高校教师与优秀特殊教育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制度与措施。“双导师”能够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相对稳定,责权明确,有效履职。
4.5[管理评价]教育实践管理较为规范,能够对重点环节实施质量监控。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对教育实践表现进行有效评价。
五、师资队伍
5.1[数量结构]专任教师[10]数量结构能够适应本专业教学和发展的需要,生师比[8]不高于18:1,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比本科专业不低于60%[12],专科专业不低于30%,高级职称教师比例[11]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且全员为本专业学生上课。特殊教育背景教师[9]占比不低于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的25%,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13]兼职教师[14]队伍稳定,占特殊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
5.2 [素质能力]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生为本、以学定教,具有较强的课堂教学、信息技术应用和学习指导等教育教学能力;勤于思考,严谨治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职前养成和职后发展一体化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师范生发展与职业规划。师范生对本专业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的师德和教学满意度较高。
5.3[实践经历]专任教师熟悉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特殊教育教学或相关的康复训练工作,累计至少有一年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的教育服务经历[24],具有指导、分析、解决特殊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4[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教师培训和实践研修制度。建立专业教研组织,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建立教师分类评价制度,合理制定实践类课程教师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挂钩。建立高校与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协同教研”“双向互聘”“岗位互换”等共同发展机制。
六、支持条件
6.1[经费保障]专业建设经费满足师范生培养需求,教学日常运行支出[15]占生均拨款总额[16]与学费收入[17]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3%,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生均教育实践经费[18]支出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更新经费有标准和预决算。
6.2[设施保障]教育教学设施满足师范生培养要求。建有特殊教育教师职业技能实训平台,满足微格教学、语言技能[20]、书写技能[21]、特殊教育实验[22]教学、康复技能实训[23]等实践教学需要。信息化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师范生信息素养培养要求。具有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的制度和机制,方便师范生使用。
6.3[资源保障]专业教学资源满足师范生培养需要,数字化教学资源较为丰富,使用率较高。生均教育类纸质图书[19]不少于30册。建有特殊教育教材资源库和优秀特殊教育教学、康复训练案例库,其中现行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课程标准和教材,或《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每6名实习生不少于1套。
七、质量保障
7.1[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主体意识强,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人,能够有效支持毕业要求达成。
7.2[内部监控]建立教学过程质量常态化监控机制,定期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实施监控与评价,保障毕业要求达成。
7.3[外部评价]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特殊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7.4 [持续改进]定期对校内外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能够有效使用分析结果,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八、学生发展
8.1[生源质量]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能够吸引志愿从教、素质良好的生源。
8.2[学生需求]了解师范生发展诉求,加强学情分析,设计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为师范生发展提供空间。
8.3[成长指导]建立师范生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能够适时为师范生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指导、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指导等,满足师范生成长需求。
8.4[学业监测]建立形成性评价机制,监测师范生的学习进展情况,保证师范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
8.5[就业质量]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不低于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平均水平,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75%[25],且主要从事教育工作[26]。
8.6[社会声誉]毕业生社会声誉较好,用人单位满意度较高。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第三级)
《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三级)》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专业办学的卓越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及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的意见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特殊教育教师的本、专科特殊教育专业。
一、培养目标
1.1[目标定位]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办好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目标内涵]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色和优势,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目标评价]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
专业应根据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
■践行师德
2.1[师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教育情怀]具有从教意愿,认同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独特性、复杂性,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积极的情感、正确的残疾人观和价值观、特殊儿童发展观和教育观。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每一位学生发展提供适合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全面发展,做学生健康成长、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学会教学
2.3[知识整合]扎实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知识体系的基本内容、基本思想和方法。理解并初步运用学习科学相关知识。整合特殊教育、所教学科及相关康复训练的知识与方法,并能初步运用。
2.4[教学能力]理解教师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促进者。依据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在教育实践中,能够以学生为中心,创设支持性学习环境,指导学习过程,进行学习评价。能够结合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康复训练。本科具备初步的课程整合能力、综合性学习设计与实施能力。
2.5[技术融合]初步掌握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方法技能,具有运用信息技术支持学习设计和转变学生学习方式的初步经验。具有运用辅助技术支持学生学习的经验。
■学会育人
2.6[综合育人]具有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意识,理解学科的育人价值。本科毕业生能够在教育实践中将知识学习、能力发展、功能康复与品德养成相结合,专科毕业生能够具有上述结合的意识和初步能力。了解学校文化和教育活动的育人内涵和方法,能组织主题教育和班团队、兴趣小组活动;能够利用各种教育契机和教育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2.7 [班级指导]树立德育为先理念,了解德育原理与方法。掌握班级组织与建设的工作规律与基本方法。掌握班集体建设、班级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与家长及社区沟通合作等班级常规工作要点。能够在班主任工作实践中,参与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活动的组织与指导,能够运用积极行为支持等管理策略,预防、干预学生的问题行为,获得积极体验。
■学会发展
2.8[自主学习]具有终身学习与专业发展的意识。了解专业发展核心内容和发展阶段路径,能够结合就业愿景制订自身学习和专业发展规划。养成自主学习习惯,具有自我管理能力。
2.9[国际视野]具有全球意识和开放心态,了解国外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前沿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教育交流,尝试借鉴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和经验进行教育教学。
2.10[反思研究] 理解教师是反思型实践者。本科毕业生能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养成从学生学习发展、课程教学等不同角度反思分析问题的习惯;专科毕业生能初步养成上述习惯。本科毕业生掌握教育实践研究的方法,专科毕业生了解上述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11[交流合作]理解学习共同体的作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开展小组互助和合作学习。初步具有与家长沟通、合作的能力。
三、课程与教学
3.1[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应符合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等相关要求,跟踪对接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前沿,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3.2[课程结构]课程结构体现通识教育、特殊教育、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教育深度融合;理论课与实践课、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各类课程学分比例恰当,通识教育课程中的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3]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特殊教育课程[2]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25%,学科专业类相关课程[4]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教师教育基础课程[1]本科专业不低于14学分,专科专业不低于10学分。
3.3[课程内容]课程内容注重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实践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教育有机融入课程教学中。选用优秀教材,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引入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特殊教育研究最新成果、优秀特殊教育教学案例,并能够结合师范生学习状况及时更新、完善课程内容。本科专业应形成促进师范生主体发展的多样性、特色化的课程文化。
3.4[课程实施]重视课堂教学在培养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强化课程思政,将思想政治教育贯通教学全过程。依据毕业要求制定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应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注重师范生的主体参与和实践体验,注重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提升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教与学的改革。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形式多样,富有成效,师范生“三字一话”、国家通用手语或国家通用盲文等从教基本功扎实。开展有针对性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养成从事特殊教育的信念、专业素养与创新能力。
3.5[课程评价]定期评价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四、合作与实践
4.1[协同育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合作共赢的“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协同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建设课程资源、组织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基地、开展教学研究、评价培养质量,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的合作共同体。
4.2[基地建设]建有长期稳定的并与其专业特色相适应的教育实践基地,覆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举办特殊教育班或招收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实践基地具有良好的校风和较强的师资力量,具有学科优势、管理优势、课程资源优势和教改实践优势。每15名实习生不少于1个教育实践基地[7],其中,示范性教育实践基地不少于三分之一。
4.3[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体系完整,专业实践和教育实践有机结合。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递进贯通,涵盖师德体验、特殊儿童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学活动方案制定、班级集体教学与个别化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教育实践时间[5]累计不少于一学期。学校集中组织教育实习,保证师范生实习期间的上课时数和上课类型[27]。
4.4[导师队伍]实行高校教师与优秀特殊教育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制度与措施。“双导师”数量足,水平高,稳定性强,责权明确,协同育人,有效履职。
4.5[管理评价]教育实践管理规范,能够对全过程实施质量监控。严格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有教育实践标准,采取过程评价与成果考核评价相结合方式,对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反思能力进行科学有效评价。
五、师资队伍
5.1[数量结构]专任教师[10]数量结构能够适应本专业教学和发展的需要,生师比[8]不高于16:1,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比本科专业不低于80%、专科专业不低于40%[12],高级职称教师比例高于学校平均水平[11],且为本专业学生上课、担任本专业学生导师。特殊教育背景教师[9]占比不低于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具有半年以上(专科三个月以上)境外研修经历的教师占比不低于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的20%。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13]兼职教师[14]素质良好、队伍稳定,占特殊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原则上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能深度参与师范生培养工作。
5.2 [素质能力]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生为本、以学定教,具有突出的课堂教学、课程开发、信息技术应用和学习与生活指导等教育教学能力;治学严谨,跟踪学科前沿,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职前养成和职后发展一体化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师范生发展与职业规划。师范生对本专业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师德和教学具有较高的满意度。
5.3[实践经历]专任教师熟悉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特殊教育教学或相关的康复训练工作,每五年累计至少有一年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的教育服务经历[24],能够有效指导特殊教育教学工作,并有丰富且较高水平的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4[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培训和实践研修机制完善;建立专业教研组织,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建立合理的教师评价制度,合理制定实践类课程教师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挂钩。本科专业与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协同教研”“双向互聘”“岗位互换”等共同发展机制健全、成效显著;专科专业应建立上述机制。
六、支持条件
6.1[经费保障]专业建设经费满足师范生培养需求,教学日常运行支出[15]占生均拨款总额[16]与学费收入[17]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5%,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高于学校平均水平,生均教育实践经费[18]支出高于学校平均水平。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更新经费有标准和预决算。
6.2[设施保障]教育教学设施完备。建有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职业技能实训平台和在线教学观摩指导平台,满足微格教学、语言技能[20]、书写技能[21]、特殊教育实验[22]教学、康复技能实训[23]、远程见习等实践教学需要。信息化教育设施能够支撑专业教学改革与师范生学习方式转变。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机制顺畅,使用方便。
6.3[资源保障]专业教学资源及数字化教学资源丰富,使用率高。教育类(含特殊教育)纸质图书充分满足师范生学习需要。建有特殊教育教材资源库和优秀特殊教育教学、康复训练案例库,有国内外多种版本特殊教育教材、中小学教材,其中现行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课程标准和教材,或《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每6名实习生不少于1套。
七、质量保障
7.1[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清晰明确、科学合理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主体意识强,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人,能够有效支持毕业要求达成。
7.2[内部监控]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高效运行,运用信息技术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实施全程监控与常态化评价,保障毕业要求达成。
7.3[外部评价]建立毕业生持续跟踪评价、反馈机制,建立特殊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特殊儿童家长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多元社会评价机制,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并能及时有效反馈培养过程。
7.4[持续改进]定期综合分析校内外评价结果,及时有效使用分析结果,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成效显著,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八、学生发展
8.1[生源质量]建立符合特殊教育专业特点的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强有力措施,能够吸引乐教、适教的优秀生源。
8.2[学生需求]充分了解师范生发展诉求,学情分析及时高效。设计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鼓励跨院系、跨校选修课程,为师范生的自主选择和发展提供足够空间。
8.3[成长指导]建立完善的师范生指导与服务体系,思想政治教育举措有力,成效显著,能够适时为师范生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指导、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满足师范生成长需求,并取得实效。
8.4[学业监测]建立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有机结合的机制,全程有效跟踪评估师范生学习状况;鼓励师范生自我监测和自我评价;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功能,及时形成指导意见和改进策略;确保师范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
8.5[就业质量]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75%,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25]不低于85%,且主要从事教育工作[26]。
8.6 [社会声誉]毕业生社会声誉好,用人单位满意度高。
8.7[持续支持]对毕业生进行跟踪服务,了解毕业生专业发展需求,为毕业生提供持续学习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注释
[1]教师教育基础课程
指为培养师范生教师专业素养所设置的教育类基础课程,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基础、心理学基础、教育心理学、发展心理学、课程与教学、教育史、教育信息技术、教学技能训练、教育研究方法、教育政策法规、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语言、书写技能等。
[2]特殊教育课程
指为培养师范生特殊教育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所设置的课程,包括特殊教育专业基础课程、特殊儿童发展与教育课程、特殊教育其他相关课程。特殊教育专业基础课程,如特殊教育导论、融合教育、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特殊教育史、特殊教育医学基础、特殊儿童康复基础等;特殊儿童发展与教育课程,如各类特殊儿童发展与教育、特殊儿童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与实施、特殊儿童早期干预、积极行为支持、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等;特殊教育其他相关课程,如特殊学校班级管理、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定向行走、言语语言训练等。
[3]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
指能够支撑师范生人文底蕴、社会关怀、科学精神等综合素养养成的通识教育类必修或选修课程。
[4]学科专业类相关课程
支撑学科教学或幼儿园各领域教育的课程、学科课程标准与教材研究、学科教学设计、学科教法等。
[5]教育实践时间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制定。教育实践包括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等环节,教育实践一学期指18个教学周。
[6]实习生
指参加教育实习的本专科生。
[7]教育实践基地
指学校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署协议,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服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外教育见习、实习场所。
[8]生师比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生师比=折合学生数/专业教师总数。其中,本科折合学生数=师范专业普通本、专科生数+教育硕士生数*1.5+教育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专科折合学生数=师范专业普通专科生数(若本专业有师范生本科,应加上本科师范生数)+留学生数*3+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专业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外聘教师数*0.5。外聘教师指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基础教育及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以上。外聘教师按0.5系数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且人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25%。对于民办高校,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 1:1 计入专业教师,聘期一年至两年的外聘教师按0.5系数折算后计入本专业教师总数,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业教师总数。
[9]特殊教育背景教师
指专任教师中在本科、硕士、博士阶段至少有一个阶段是修读特殊教育(或教育康复)专业的教师;或在本科、硕士、博士阶段是非特殊教育(或非教育康复)专业,入职后具有一年以上特殊教育(或教育康复)专业进修经历的教师。
[10]专任教师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指学校本专业在职教职工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11]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本专业专任教师数/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12]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制定。具有硕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本专业具有硕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数/本专业专任教师总数。
[13]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
指承担特殊儿童教育和康复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指导、研究)中心/中学/小学/幼儿园/康复机构/医疗机构。
[14]兼职教师
指来自一线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指导、研究)中心/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和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
[15]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指特殊教育专业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持(302类),不包括教学专项拨款支出,具体包括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含考试考务费、手续费等)、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含体育 维持费等)、劳务费和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含学生活动费、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取会计决算数。
[16]生均拨款总额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生均拨款总额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校发展的经费,按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专业本科生生均拨款总额指按专业本科生在校生人数折算的拨款总额。专业专科生生均拨款总额指按专业专科生在校生人数折算的拨款总额。
[17]学费收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制定。学费收入,即按照核准收费标准实际收取的本科或专科专业学费总额。学费收入只统计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等其他收费。
[18]教育实践经费
指用于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等教育实践活动的经费总额,不含实验室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购置经费。
[19]教育类纸质图书
包括特殊教育学、课程论、教学论、学科教学、教育科研、教育教学管理、特殊教育学校教材和中小学幼儿园教材等方面的纸质图书。
[20]语言技能
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技能和国家通用手语技能。
[21]书写技能
包括国家通用文字书写技能和国家通用盲文书写技能。
[22]特殊教育实验
包括特殊儿童生理心理、特殊教育教学、辅助技术和学科等实验。
[23]康复技能实训
指语言、动作、职业等方面的康复技能实训。
[24]教育服务经历
指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指导、研究)中心/康复机构/中学/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
[25]毕业生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率
毕业生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率=师范类毕业生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人数/师范类毕业生数。
[26]从事教育工作
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中从事与教育有关的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工作,包括本科继续攻读研究生、专科继续进行全日制学历学习等学历深造。
[27]上课类型
包括集体课和个别训练课。